关于扩大调整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及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建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建政发〔2013〕156号)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调整我县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扩大调整后禁燃区范围
近湖街道、建湖经济开发区(不含钟庄街道S233以北部分)、高新区。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相关要求
(一)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其中,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2018年12月31日前,10~35蒸吨/小时(含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完成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升级改造。
(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除集中供热、电厂锅炉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三)县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公安局、住建局、规划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湖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