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10月21日,一场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专题讲座在高新区智慧产业园多功能厅举行。招商引资、项目推进有关环境保护的话题引起与会人员的广泛关注。
“新《条例》内容变动较大,其中之一就是新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批准的5种情形,首次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批准’要求纳入法律范畴,集中体现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根本要求。”
“新《条例》最重大的调整之一是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同时对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条例》抓住了事中事后监管的几个关键环节,通过源头预防、过程监管、违法严惩等措施充分发挥震慑作用,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
讲座上,主讲人讲得仔细,与会者听得认真。会上,主讲人结合现实案例,就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战略进行了详细讲解,深入浅出地对新《条例》修改背景、修改内容进行分析,并着重对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的情形、建设单位环保验收要求等做了详细讲解。
“项目是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没有项目就没有发展。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大背景下,国家将环境保护提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今后,我们要将招商选资作为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产业特色,招引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附加值高的大项目、好项目,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县科创园相关负责人说。
“新《条例》为企业环保工作划定了红线,也是我们企业发展必须遵守的底线。我们将严格按照新《条例》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环保举措,推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剑牌农化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加快发展、环保优先,成为与会人员的共识。大家纷纷表示,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新《条例》的新要求、新制度、新举措,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执行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将生态、绿色、可持续发展等理念落实到平时的工作中,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推进。
据了解,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现行条例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对进一步激发企业和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推动政府转变管理方式和服务企业、便利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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